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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的醫藥費應予報銷

2018-11-28 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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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摘要退休職工張某患癌,經濟之困難,單位只給報銷了1000元的醫藥費。為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無線電廠報銷醫藥費23737.51元。

申訴人:張某,女,55歲,某無線電廠退休職工。

被訴人:某無線電廠。

案情:

申訴人訴稱:我是無線電廠的退休職工,1996年v了晚期卵巢癌。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我共花去醫藥費兩萬元,雖多次向廠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陳述病情之嚴重,經濟之困難,但至今單位只給我報銷了1000元的醫藥費。為此,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無線電廠為我報銷醫藥費23737.51元。

被訴人辯稱:張某所申訴的醫藥費及數額情況屬實,但我廠從1994年停產至今,每月職工生活費都要靠上級單位撥濟,職工的醫藥費根本無法解決。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系被訴人單位的退休職工。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申訴人因患病共花去醫藥費23737.51元。申訴人要求被訴人報銷這筆醫藥費時,被訴人以單位停產無法報銷為由未予以報銷。另查明,被訴人已與某市某區社保中心簽訂繳納大病醫療保險的協議,但是至今未繳納大病醫療基金。

分析意見: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申訴人系被訴人單位的退休職工,被訴人應當為其報銷患病所花的醫藥費。

仲裁結果:

根據《某地方所屬城填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等規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所花費的23737.51的醫藥費中17504.82元。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責任編輯:趙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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