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申訴人吳某、張某與被訴人某某市方泰出租汽車公司勞動合同期滿后要求終止勞動合同被被訴人董事長彭某某拒絕并被通知每人繳納8000元培訓費和上交汽車加強執照。
案由
申訴人:吳某、張某,男,漢族,均系某某市方泰出租汽車公司的司機。
被訴人:某某市方泰出租汽車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出租汽車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某市方泰出租汽車公司董事長。
1995年10月21日,申訴人吳某、張某與被訴人某某市方泰出租汽車公司勞動合同期滿后要求終止勞動合同被被訴人董事長彭某某拒絕,同月25日,吳某、張某被通知每人繳納8000元培訓費和上交汽車加強執照。吳某、陳某不服,向某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伸裁,要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吳某、張某原均系某某市人汽公司7路線公共汽車司機;1989年10月1日,吳某、張某通過行政調動手續,經某某市勞動局批準同時調入新成立的被訴人某某市方泰出租汽車公司,并于同月21日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6年,每月底薪600元,獎金根據客運效益按季發給;次月10日,被訴人與所有司機簽訂的勞動合同送交某某市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科進行合同鑒證。合同履行期間,被訴人先后派吳某、張某到某某交通學校汽車駕駛培訓中心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一個月,支付培訓費2500元/人,共計5000元。倆人在合同期間工作表現良好,年年被評為先進,是被訴人紅旗司機,從無違紀違章記錄。1996年l0月21日,申訴人吳某、張某與被訴人6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倆人書面向被訴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不愿再與公司續訂合同,將到某某市鴻運出租汽車公司工作,公司則以倆人是公司的臺柱子、業務骨干,不愿意終止合同,要求倆人續訂6年勞動合同,并承諾考慮將倆人底薪調至其它后成立出租汽車公司一類司機月底薪水平,否則,倆人必須交回駕駛執照,并向公司交納培訓費2500元/人,未交清款項和上交駕駛執照前,倆人的《職工待業證明》、《勞動手冊》及生活補助費3600元/人不發。另查,吳某、陳某倆人每月工資除底薪600元外,效益獎平均為800元/月。
分析意見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本案中的申訴人吳某、張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表明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從終止時開始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法律效力。被訴人單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在倆人(勞動者)不同意情況下,對勞動合同的終止另行附加條件,無理要求其交回駕駛執照和上繳培訓費,扣壓其《勞動手冊》,拒開《職工待業證明》以及扣發應書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強行要求續訂合同,嚴重違反《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對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選擇職業的權利",應當立即糾正。
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八條所負擔的一項基本義務,亦是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三條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至于培訓費用問題,如果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未按單位培訓后的標淮如約定的服務年限履行勞動義務或中途辭職,則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行為,有權要求培訓費賠償。本案中的申訴人吳某、張某已按培訓后的標準履行義務完畢,其履行義務的期限已自勞動合同到期時終止,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5]264號《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①第三條規定,被訴人無權再要求申訴人賠償培訓費用,被訴人應無條件為其辦理好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發給《職工待業證明》。被訴人要求申訴人再交納培訓費用2500元和拒絕發給《職工待業證明》是錯誤的,不能支持。
關于生活補助費問題,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5]19號《對《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②第38條以及《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③第二十三條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申訴人6個月本人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應是申訴人月底薪再加上其月平均效益獎金發給,因為實際上申訴效益工資應視為申訴人工資的組成部分。
至于,倆申訴人的汽車駕駛執照按照國家有關交通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是司機職業技術的-種資格證明,這種證明是國家根據勞動者的技能條件頒發的,它不屬于企業本身,更不能因其不再對企業履權利義務而擅自扣留。
調解結果
1.申訴人與被訴人勞動合同自l 995年10月21日自行終止;
2.被訴人歸還申訴人其《勞動手冊》,被訴人暫時收回倆人駕駛執照代管,待其正式到某某市鴻運出租汽車公司時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3.因被訴人原因拖延勞動合同辦理手續而在申請仲裁期間三個月工資按600元/月標準發給;
4.被訴人同意按照2400元/人(600十1800元)標準發給申訴人每人14400元生活補助費;
5.本案仲裁費860元,由申訴人與被訴人各負擔一半430元,其中申訴人吳某、張某亦各自負擔215元。
經驗教訓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主自愿決定,這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具體表現,也是勞動制度改革的目標所在之一,在約定合同期限后,讓合同雙方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再一次自主選擇,以充分利用或發揮自己的優勢,從而實現勞動力微觀上的合理流動,以至最終實現勞動力的在全社會的合理配置,任何一方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續訂勞動合同。
責任編輯:趙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