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畢節地區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暫行)》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印發《畢節地區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暫行)》通知
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門:
《畢節地區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暫行)》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畢節地區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我區建設市場運行機制,規范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拖欠或克扣務工人員工資問題,保障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關于建立和實行貴州省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6)10號)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暫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畢節地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與裝飾、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土木工程、線路、交通、公路、水利及管道設備安裝的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和各類工程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是指為防止工程建設企業拖欠其務工人員的工資,由建設單位或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存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的資金(以下簡稱工資保障金)。
第四條 工資保障金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地直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工資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工資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房產、交通、公路、水利、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業務工人員工資保障金的繳納,確保務工人員工資保障金的按時足額到位。
(一)招標公告要有要求投標方繳納工資保障金的內容,投標文件要有承諾按合同價款的比例繳納工資保障金的內容;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協議時,施工企業必須提供繳納工資保障金的相關手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在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項目開工之前,應當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領取《企業務工人員工資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并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工資保障金的相關手續。
招投標工程項目,憑中標通知書辦理繳納工資保障金的相關手續。
未通過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憑建設單位出具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和議定的合同價款證明,由施工企業申請并辦理工資保障金繳納手續。
第七條 施工企業原則上按照每項工程合同價款的3%繳納工資保障金。
(一)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根據工程項目實施時間可按年繳納工資保障金,每年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200萬元(含200萬)以下的工程項目不按工程項目實施時間分年繳納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實行最低限額:
(1)100萬元(不含100萬)——200萬元(含200萬)的工程項目繳納6萬元;
(2)50萬元(不含50萬)——100萬元(含100萬)的工程項目繳納5萬元;
(3)10萬元(不含10萬)——50萬元(含50萬)的工程項目繳納4萬元;
(4)10萬元(含10萬)以下的工程項目繳納3萬元。
(三)施工企業信用檔案中連續三年無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無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等不良記錄的,可按工程合同價款的1%繳納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不實行最低限額。經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評議為勞動保障A級誠信的企業,可免繳工資保障金。
第八條 在建工程由工程建設的建設、房產、交通、公路、水利、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核定剩余工程造價后,施工企業應當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理繳納工資保障金事項。
第九條 施工企業繳納工資保障金時,應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副本)及復印件。
(四)可以用其所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墊付本企業因該工程項目所拖欠的務工人員工資的書面承諾。
第十條 施工企業持銀行繳款憑證(現金繳款單回聯或轉帳回聯)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領取《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繳款審查意見書》。
建設、房產、交通、公路、水利、電力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企業務工人員工資保障金繳款審查意見書》,予以批準開工。凡不預交工資保障金的建設工程,各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補繳工資保障金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對在建工程責令停工整改,竣工工程不予驗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單位及其經營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解決拖欠或無故克扣務工人員的工資問題。
第十三條 工資保障金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在繳納工資保障金之日起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該工程竣工(或交工)驗收備案報告后六十日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過調查核實后,可以用該施工企業所繳納的工資保障金支付該工程所拖欠的務工人員工資。
(一)施工企業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無力解決的;
(二)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分包后,分包企業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無力解決的;
(三)總承包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筑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備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四)施工企業法人或工程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支付務工人員工資而未支付工資的。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支付工資保障金后,要及時下達行政處理決定和整改指令,責令施工企業限期足額補繳已經支付的工資保障金。
建設單位已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支付了工程款的,由施工企業補繳工資保障金。
建設單位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設單位足額補繳工資保障金。
建設單位出具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和議定的合同價款證明與施工企業已繳納的工資保障金計算的合同價款少于實際施工合同協議價款的,一經查實,按實際施工價款應繳工資保障金的數額由建設單位補繳。
第十六條 各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結勞保統籌手續前,須查驗建筑業企業所提交的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及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凡不預交務工人員工資保障金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結該項目的勞保統籌手續。
第十七條 工資保障金的返還一般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工程竣工驗收前十日,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將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公示并書面告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隨時接受檢查。公示期內沒有拖欠或無故克扣務工人員工資投訴、舉報情況的,繳款單位在工資保障金有效期滿后,憑工程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意見,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返還工資保障金的申請,同時提供施工企業(含勞動作業各班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無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繳款單位申請,經核實后方可作出同意返還其工資保障金的決定,并一次性返還其繳納的工資保障金。
第十八條 凡在畢節地區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均須明確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和按時發放務工人員工資及違約賠償”的條款;合同約定由施工企業出資承建項目的,須在合同中明確“保證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及違約賠償”的條款。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采取日常巡視檢查、勞動保障年檢和群眾舉報專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施工企業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情況進行監控,發現有拖欠和無故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和核實。如經調查核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足額支付務工人員工資。
第二十條 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責權明確的勞動關系。 施工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同時,建立規范的務工人員考勤記錄和編制工資發放清冊(包括支付單位、時間、務工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天數、加班時間、應發項目和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等),并向務工人員提供工資清單,按規定在工程竣工或交工后保存2年以上,不得偽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在每次支付工資前3日,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公示務工人員工資支付情況。
嚴禁將工資支付給無用工主體資質的勞務召集人、帶頭人或“包工頭”。否則,導致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支付單位承擔責任,重新向務工人員本人支付工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建設單位承擔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連帶責任;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總承包企業承擔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規或者惡意拖欠務工人員工資、違規掛靠、違規分包、簽訂虛假勞動合同和不及時足額繳納工資保障金的施工企業,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為,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投標資格等進行限制。情節嚴重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暫?;蛉∠渫稑速Y格,建議頒發資質證照機關取消其建筑資質。
第二十二條 繳款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資保障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退回所騙取的工資保障金,并由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對未預交或未足額預交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業辦結勞保統籌手續或批準開工而發生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辦結勞保統籌手續或批準開工的行業主管部門直接負責處理被拖欠的務工人員工資問題。若因處理不力導致群體上訪事件發生而影響社會穩定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依法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第二十六條 建設、房產、交通、公路、水利、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對不足額補繳工資保障金或對在建剩余工程未核定并督促繳納工資保障金的,如發生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并負責處理被拖欠的務工人員工資問題。
第二十七條 無行業主管部門的施工企業若出現投訴舉報拖欠工資案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直接負責處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將與其市場信用、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定掛鉤。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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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