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文件,為推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新政發[1997]9號
頒布日期:19970120 實施日期:19970120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文件,為推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證。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實施《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實現到2000年使我區工業污染發展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重點城市和部分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態惡化趨勢有所減緩,局部地區得到遏制的環境保護目標,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實施。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自治區“九五”環境保護目標
(一)全區所有工業污染源要達標排放污染物。按照國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到2000年,全區所有工業污染源,不分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不分新廠老廠,排放污染物要達到國家或自治區規定的標準。
(二)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熬盼濉逼陂g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內,使工業污染發展趨勢得到基本控制。結合自治區實際,控制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鎘、六價鉻、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12種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全區工業廢水處理率達到70%,工業廢氣處理率達到85%,工業固體廢物綜合治理率達到73%(固定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45%)。
(三)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烏魯木齊市、庫爾勒市、克拉瑪依市、吐魯番市、伊寧市、石河子市等城市的環境空氣、地面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分區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其他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有所改善。
(四)博斯騰湖、水磨河、吐曼河、克蘭河水質有明顯改善。
(五)自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有所減緩。塔里木河中下游及綠色走廊自然生態惡化加劇的趨勢得到遏制;準噶爾盆地南緣和北緣生態惡化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
二、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要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的職責,堅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要把環境保護的計劃、規劃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落實環境保護項目資金,制定切實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環境質量的具體目標和措施,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由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與上一級政府逐級簽訂,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工作及主要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實行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起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機制,在制定區域開發計劃、城市和行業發展規劃及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生產力布局時的各項重大決策應當進行充分的環境影響論證。
(四)把環境保護工作擺上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年必須聽取一次環境保護工作的匯報,專題研究和解決本地區的環保問題,并定為一項制度。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各行業及企業事業單位,實行評先創優的環境保護“一票否決權”。
三、抓住重點,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按照《飲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重點保護好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飲用水源,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并嚴格管理;全區所有城市要在1997年內完成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并制定保護規劃付諸實施。
(二)各級水利、衛生、環保等部門要相互配合,按期完成全區縣、鄉、村的防病改水工作;進一步完善烏魯木齊飲用水源的保護措施;加強對自治區其他河流、湖泊、水庫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要重點實施對流經城市的水磨河、吐曼河、克蘭河的水污染進行綜合治理,實施博斯騰湖水環境保護和水質淡化工程。
(四)嚴禁向河流、湖泊、水庫排放油類、廢液、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利用滲坑、滲井等方式排放污水,確保城鄉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對水污染排放不能達到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要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核定制度,各地要加大對水污染源治理和管理的力度,盡快制定治理規劃,組織實施,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五)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防治燃煤和工業粉塵產生的大氣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燃煤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和工業粉塵排放量。加強對現有超標排放煙塵和粉塵的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和監督管理;所有城市要加快煙塵控制達標區的建設,把廢氣重點污染源列入綠爭工程規劃項目予以實施。
(六)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嚴格執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結合城市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防治廢水、廢水、廢渣和噪聲污染。
(七)“九五”期間,全區18城市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和完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對處理后的城市污水的綠化、農灌利用。
(八)要重點控制采暖期的城市大氣污染、大力推行集中供熱和聯片采暖,發展熱電聯產,進一步提高城市燃氣化率,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烏魯木齊市要抓緊建設紅雁池二電廠、葦湖梁電廠熱電聯產的供熱工程、天然氣管道工程和集中供熱站工程,按計劃完成投入使用。不允許再建采暖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鍋爐房,飲食、服務行業及民用爐灶實現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死斠?、石河子、庫爾勒、喀什、伊寧、昌吉等城市不得批準新建采暖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鍋爐房,市區內民用爐灶要積極發展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其他城市要限制原煤散燒,不得批準新建采暖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鍋爐房。
(九)全區各城市要對機動車輛尾氣采取治理措施,鼓勵機動車采用清潔燃料。烏魯木齊市、庫爾勒市要重點抓好汽車尾氣的限期治理。各地要建立監測、檢驗手段和監督管理機制,減輕汽車尾氣的污染。重點城市應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實現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無害化處置。
(十)所有城市要采取嚴格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污染,重點控制交通運輸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減少噪聲擾民危害。
(十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積極發展鄉鎮企業的同時,加強對鄉鎮企業的環境管理。發展鄉鎮企業,要從規劃布局上嚴格把關,引導其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合本地條件又不污染、不破壞環境的產業,更多地利用本地資源,搞農副產品的深加工。積極發展無污染、少污染和低資源消耗的企業。
四、堅決控制建設項目產生新污染
(一)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用技術起點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以及已被淘汰的設備和工藝。
(二)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確保有關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投資。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后,必須確保達到國家或自治區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污染嚴重和環境敏感地區,實行“以新帶老”,確保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環境管理的規定,對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開工建設、盲目建成的也不能開工投產。各級計劃、經貿、建設、工商、土地管理、金融等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把項目審批、登記、規劃、用地、貸款、設計、竣工驗收關,建立健全聯合把關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機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第一審批權”。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建設或投產使用,不得登記注冊,各有關銀行不予貸款。對不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的建設項目,有關銀行停止撥付建設資金;對審查驗收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建設項目,各級工商部門不發營業執照。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規,擅自批準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凡違反規定的,必須追究有關審批機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人民政府及環保等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工作情況進行定期執法監察。
(四)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日常監督監測工作,并對自身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三同時”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負全部責任。在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把環境容量和總量控制制度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從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對經審批已建成投產或使用后不能穩定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項目,要限期整改或責令其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對限期還不能達標排放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整頓。
五、限期治理老污染
(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現有污染源狀況的調查核實工作。從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轄區內現有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排污單位名單,提出限期治理規劃,按照限期治理的管理權限,分期分批地下達治理任務,依法責令限期治理。要把列入本地超標排污的重點工業污染源作為限期治理的重點。依照污染輕重、危害大小、治理難易程度的不同情況,將治理期限定為1至4年。被列入名單的排污單位要制定全面治理達標實施方案。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停業或轉產。各地限期治理規劃,必須報自治區環保局及有關部門,自治區環保局會同計委、經貿委和有關部門要對重點限期治理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要提高工業污染防治的水平和鄉鎮企業治理污染的能力,把從生產的末端治理轉到源頭和生產全過程的控制,把分散治理與集中控制結合起來,把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結合起來,全面實行工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排污單位必須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環境保護部門要堅持經常性的環境現場執法,對隨意停止或閑置環境保護設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的,責令其恢復正常運行,并依法予以處罰。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立即組織有關單位摸清情況,落實轄區內應取締、關閉和停產企業的名單。對國家明令取締的現有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土練焦、土練硫以及直接向水體排放廢水及污染飲用水源和位于居民區域其他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域的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的小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一律立即取締。對位于其它區域的小造紙廠、小制革廠,要認真進行整頓,或技改或轉產,限期達標排放;不能技改或轉產的,立即限期治理,超過期限的,予以取締。對責令關閉或停產的土法練砷、練汞、練鉛鋅、練油、選金、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業,立即關閉或停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匯報。對未按規定取締、關閉或停產的,由各級監察部門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各地要認真做好取締、關停企業的善后工作,幫助解決有關問題。
六、堅決禁止轉稼污染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堅決禁止國外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區轉移或通過我區越境轉移。
(二)各級環境保護、外經貿、海關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進口廢物的環境管理。嚴格把住進口關。確需進口作為原料的其他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許可。對持有《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的單位進口廢物。要切實做好申報審查及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批準、驗收和未經批準擅自進口廢物,或拒絕環保等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三)縣(市)境內企業將有毒有害廢物需要轉移到其他企業作為原料或進行貯存、處置的,須經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縣(市)境的轉移,要經地、州、市環保局(處)批準;跨地、州、市和跨省、區轉移的,須經自治區環境保護局批準。
(四)要嚴格防止污染嚴重的產業和產品由國內其他省、區向我區轉移,尤其要防止被國家明令取締和親停企業的設置和工藝轉移到我區。
七、保護和合理開發自然資料
(一)各級人民政府在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中,應當結合區域生態環境特點,對資源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科學評估。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合理進行水資源、土地、森林、草原、礦產、動植物、氣候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切實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
(二)各地在農業區域開發,糧、棉基地建設中,要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加強農村生態示范區建設,采用綜合防治農田病蟲草害措施。合理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控制和減少農藥對農產品、土壤和水體的污染;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提高土壤肥力,逐步改造中、低產田;積極采用人工和機械措施回收利用廢舊農膜,減少殘留量。
(三)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發展薪炭林、保護、恢復胡楊林及荒漠灌木林,堅決制止亂砍濫伐;要對塔里木河流域用水統一規劃,采取有力措施保護綠色走廊,保證一定比例的生態用水;積極發展平原造林、營造農田林網和在綠洲外圍營造大型防護林帶,力爭使全區森林覆蓋率提高到1.84%。
(四)開墾荒地,要做到以水定地,水土保持,加強撂荒和礦區廢棄土地的復墾,禁止毀林開荒及濫墾草場;恢復發展草原植物,禁止在草原和沙化的地區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積極在沙漠前沿和綠洲邊緣種草種樹,裁種灌木,采用防沙、固沙技術,搞好防風治沙工程建設,防治土地沙漠化。
(五)要積極發展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加強保護、建設和管理。提高現有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水平,新增2個自然保護區。堅決取締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各種破壞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非法活動;重點抓好石油、煤炭、冶金、有色、稀有金屬等資源和糧棉基地開發建設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防止開發活動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六)要加強對污染事故和危害的應急防治工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對農牧漁業生產造成的損失。
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增加環境保護投入的環境經濟政策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遵循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根據國家環境經濟政策和措施,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綜合利用、金融信貸等方面多渠道增加環境保護投入,落實各方面的資金來源,逐步提高環境污染防治投入的比重?!熬盼濉逼陂g,自治區環境污染防治投入占自治區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不低于0.7%,烏魯木齊市不低于1.0%。
(二)要按照“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經濟政策,建立并完善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制定實施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的辦法。
(三)要按照“排污費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則,以及國家修訂現行排污收費標準的規定,修改完善自治區排污收費辦法,提高現行排污收費標準,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加強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對征收的排污費、罰沒收入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按規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財政、物價、金融等有關部門要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和執行。建立自治區環境保護基金,實行污染治理補助資金有償使用,促進排污單位和環境污染的治理。
(四)對環境污染治理、廢物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恢復工程等社會公益性項目,財政、物價、稅務、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和落實稅收、信貸和價格優惠政策,優先提供貸款支持。
(五)隨著經濟的發展,自治區對用于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自身建設的費用要逐年增加,“九五”期末達到200萬元;各地也要逐步增加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自身建設所需的費用,力爭每年在原有基礎上增加20%,用以發展環境監測事業,提高環境執法手段和對環境管理的支持能力,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九、加快環境法制建設,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h級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須設立獨立行使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能的環境管理機構;要加強環境監理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地(州、市)、縣(市)兩級環境監理站,強化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場執法監督管理。自治區及各地、州、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征求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土地、地礦、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有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實施對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三)要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加快環境立法,嚴格環保執法,進一步健全自治區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和管理體系,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統一執法文書,提高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支持環保部門依法行政,為其嚴格執法創造良好條件。組織本地堅持開展經常性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嚴肅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罰代刑等違法違紀行為。認真辦理提案、議案和來信來訪,加強環境違法案件的處理。
十、加強環境宣傳教育和環境科學研究
(一)環境保護關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進一步提高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不懈地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廣泛普及和宣傳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法律知識和環境與資源保護作為各級干部和職工培訓的重要內容。要通過各級黨校、干部學校、培訓班、專題講座提高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對環境與發展關系的認識,樹立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的觀點,提高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自覺性。要加強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大、中、小學校要增加環境教育的課程內容。建立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增強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公開性和廣泛性。
(三)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要把環境保護宣傳作為年度計劃的重要任務,定期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及時報道和表彰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先進典型,揭露和批評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工作,針對我區工業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實際問題安排專門研究課題,增加科技投入。努力采用高新技術及實用技術,大力推廣應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重要科技成果和最佳實用技術。
(五)要大力發展自治區的環境保護產業,制定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鼓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優惠政策,加強環保產品市場監督管理,積極做好把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推廣工作,促進自治區的環境保護產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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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